大河报关于恶狗伤人是否对养狗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报道
遛狗时,也有狗主人为狗狗系上了链子。
阅读提示: “不要以为你的狗没咬到人就没事,只要骚扰或惊吓到别人,就已经构成侵权了!”恶犬伤人后,犬主究竟该怎样担责呢?由于近日接连出现恶犬伤人事件,郑州高新区法院7月2日专门组织权威法官,对恶犬伤人犬主是否该负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探讨。
探讨时,法官们认为:有狗肇事,有人负责,“犬祸”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恶犬伤人咋处罚,专家这样看:狗伤人入刑、重罚是解决恶狗伤人的途径
“近日,恶狗咬死人事件频发,说明把恶狗伤人单独入刑,并加大惩罚力度已非常有必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方清霞教授说,2009年呼和浩特市曾发生恶犬咬死男童事件,狗主人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但该判罚太轻,所以恶狗咬死人事件频发。
方清霞说,应加大对狗咬伤人的狗主人民事责任,让其不敢放任自己的狗随意伤人。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说,恶狗咬死人性质极其恶劣,其赔偿标准应该不能低于“温州动车事故死亡人员每人91.5万元的赔偿标准”,甚至把狗主人罚得倾家荡产,以后才不会使悲剧重演。
处罚该咋用法律,法官这样说:
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监庭庭长薛灵:恶犬伤人,30年前就有追究刑责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之所以对恶犬伤人案,仅以民事纠纷轻描淡写处理,主要是对此类案件刑事法律的认识存在缺陷。事实上,30多年前,我国就有对恶犬主人实行刑事追究的规定。比如:1980年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家犬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多次修改后的刑法,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动物伤人事件中的饲养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多处规定,处罚最重时,可依《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该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侵权责任法》把《民法通则》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换成“侵权责任”,目的就是一改往日对该类案件从轻处罚的弊端。
随着广大群众认识到烈性犬对社会的危害,强烈要求对恶犬咬死他人的极端事件或致他人严重损伤的案件,不但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规制,而且有必要对那些饲养行为明显违法,饲养人已经意识到社会危害,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符合《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坚决追究犬主人的刑事责任。
郑州高新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李俊阳:是人的失职,可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罪名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恶犬伤人可否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可以。随着社会发展,诸如恶犬伤人等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断出现,刑法修改时才增添了这些新内容。
之所以把恶犬伤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论,是因为养犬必须看护好,这也是群众的呼声。恶犬伤人看起来是不懂事的动物造成的,其实是人的失职,是犬的主人没尽到看护责任造成的,真正的责任在人。
对于这些养犬不尽责任,而使恶犬严重撕咬人的行为,如果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对人民生命的漠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口袋”罪,很多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可以被装进去。因为司法实践中,有人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去就定了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恶犬把人咬死的事实要比此行为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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