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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案件的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8-04-10 16:19  作者:admin  点击:
送达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基础。在送达的过程中,遇到查找不到被告或者被告下落不明,就需要进行公告送达。实践中,公告送达的案件所占比例,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主要分布在民间借贷纠纷、信用卡纠纷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也出现在部分离婚案件中。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债务人下落不明、恶意逃避债务;企业歇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法定代表人又无法联系;离婚案件中被告离家或下落不明。

  公告送达的案件,一般都是缺席审理,缺少了当事人之间的抗辩,看似简单,但也有着较之其他案件更大的隐患和风险。其主要体现在:

  一、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不好把握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关于“下落不明”,民通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解释是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但是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下落不明,适用的标准并不一致。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法官会对被告的亲友、邻居等进行走访并制作笔录,会要求当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但是近年来走访和制作笔录不仅得不到相应的配合,甚至往往会遭到被告亲友的主动抵制,派出所和村(居)委会也对出具证明采取谨慎态度。至于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而进行公告送达,则更加依赖原告向法院提供的信息,而往往原告所能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都已过时,并不是确切有效信息。所以,在什么情况下才进行公告,法官在公告送达前又该尽哪些努力,尽到何种程度,缺乏相应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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