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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以
发布时间:2013-09-12 16:18  作者:admin  点击:

作者: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贾军涛律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行”状态
根据国标GA16.9-2003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代码第9部分机动车行驶状态代码第一条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事故的处理和统计信息,因此该内容应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作为确认或处理的依据考虑。第二条的代码表中共列出了10种机动车行驶状态的情形,包括:直行、倒车、掉头、停车、左转弯、右转弯、变更车道、躲避障碍、驶离路面及其他等情况。这里把停车状态属于行驶状态的一部分,其实在事实上停车状态作为机动车行驶状态时往往会产生争议,有的认为停车就是车在停着,有的认为停车是将车停在某一位置的过程,有的认为停车是一种静止状态,不一而足。要重点提出的是停车状态与静止状态是有区别的,静止状态是一个物体包括内部及外部的完全静止,而停车状态是一个车辆从准备停车到车辆完全静止的一个过程。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物理学角度来看,机动车行驶状态,也就是通行状态。关于通行定义,字典中有所确定,是指通过和行驶。只要车辆运行于静止和另一静止区间的过程中都应确定为通行状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以外” 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及确定的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从立法本意角度来看,只要是在其外的地方通行,就应适用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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