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012年6月11日,濮阳市开发区开州路办事处张仪村村内街道上,一辆超载幼儿园校车发生燃烧事件,致使四名幼儿死亡。事件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介绍,濮阳市公安局于当日18时01分接到群众110报警后,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立即赶往事发地救援。据当地有关部门初步核实,发生起火燃烧的车辆系濮阳市开州路办事处豆村集幼儿园的一辆小型客车,车辆核定乘坐8人,事发时车内共有13名幼儿园学生和1名司机。燃烧共造成4名幼儿死亡,1名幼儿和司机重伤,2名幼儿轻伤,另有一名现场救援的群众轻伤。
事件发生后,濮阳市委书记段喜中、市长盛国民已要求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迅速行动,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处置事件。市委市政府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治伤员,处理善后工作。
其实国家已多次提到了校车安全问题,无论从政策还是从法律上均对责任进行了规定,我国也出现了多次的校车事故,从本起事故看来并未引起太多重视。当然本起事故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性,第一是校车本身不符合国家标准而出厂,第二是校车是经过改造的,第三是司机操作不规范引起的,第四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但无论是何种原因引起燃烧,但校方和司机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因为车辆核定8人而有14人在车内,属于超载,只这一条就够了。当然最终有关部门经过调查会给社会一个答复的。
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车辆燃烧,无论责任是谁,但四名幼儿的生命已终结,该事故已给多个家庭带来了过多的伤痛是无法避免的。作为中国的律师,此该不再考虑损失多少,不再考虑谁承担什么责任,只想说的是国家机关、教育部门、学校及司机应该切实负起社会责任和义务,不要再让祖国的未来一直生活不安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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