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三巡宣判一名原审被告人无罪
发布时间:2018-06-10 15:43 作者:admin 点击:次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耿万喜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据悉,该案是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再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
1986年6月25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诈骗罪。1986年10月7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万喜以代购桔子罐头为由,先后两次将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3万元骗到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桔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损失。经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赃款。据此,对耿万喜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耿万喜不服,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耿万喜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错误,应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耿万喜没有实施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给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济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不妥,原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代购桔子罐头中,确有夸大履约能力、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的过错。
但耿万喜并未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也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且案涉款项已于案发前返还,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经济损失。原审认定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本案原审于上世纪80年代,历经四级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下级法院再审维持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设立第三巡回法庭,原审被告人再次向第三巡回法庭申诉。本案的再审开庭和当庭宣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法治精神,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坚定决心,展现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维护法治统一、就地化解纠纷的司法改革成果,是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是妥善处理历史老案,依法保护产权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自2016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着力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复查再审模式,已立案审查刑事申诉案件245件,审结205件;注重人权司法保障,对于冤错案件,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共启动再审程序案件7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并重,共驳回申诉198件,维护正确裁判的既判力。(张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