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诉称,2016年6月27日,在朋友的邀请下,其和翟某等人在海淀区新都环岛附近的饭店吃饭,用餐完毕,从出饭店门开始,翟某就一直搂着自己,自己想要挣脱,但不慎摔倒在地,翟某也跟着摔倒,身体正砸中自己的头部,致使当场晕厥。翟某拨打急救电话后,董某被送至医院抢救,诊断结果为左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左额顶骨骨折、肝功能不全、肺部感染等13项症状。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需二次入院进行颅骨修复手术,但因董某无力承担高额治疗费用,不得不出院回家自行恢复。
董某认为,由于治疗不彻底,且缺少必要的治疗药物,自己留下了癫痫的后遗症,也丧失劳动能力。而自己之所以遭遇不幸,翟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他仅支付了3万元医药费,至今分文未付,要求其赔偿27万余元。
翟某对事件则有着不同说法。他认为,自己酒后搀扶董某,本是一番朋友的好意,不幸摔倒,是意外事件,董某受伤和自己没有关系。并且,自己在董某入院当天支付3万元医药费,也是出于朋友的感情,不是赔偿。
庭审时,董某自认平时在家有饮酒习惯,酒量在半斤白酒左右,而事发当时,翟某与董某等四人共同饮用一瓶酒,董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席间他人存在故意劝酒导致其过量饮酒的情形。因此,据常理推断,董某的饮酒量并未超过其可承受的范围,翟某对于董某的饮酒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另外,董某与翟某相互搀扶属于共同饮酒者之间的相互照顾,虽然董某主张由于翟某摔倒后压在其身上导致其伤势严重,但从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西三旗派出所监控视频显示,翟某对于董某摔倒并不存在过失或故意,搀扶行为本身也不构成侵权行为,所以翟某搀扶董某的行为也不存在过错。
翟某在董某受伤后,立即联系就医、垫付医疗费用并进行陪护,已经履行了作为共同饮酒者相互照顾的义务,其所垫付的医药费也是出于道义作为共同饮酒者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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