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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赖昌星不会判死刑 最多也就是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1-07-24 14:14  作者:admin  点击:

 7月23日下午,厦门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被加拿大有关部门遣返回到中国。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他们表示,12年前中断的法律程序将重新启动,赖昌星最高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赖昌星案再次表明,国外不是外逃人员的“天堂”,犯罪分子无论逃到哪里,都难逃法律制裁。

  赖昌星是被遣返回国而非引渡回国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赖昌星是被遣返回国而非引渡回国。中国和加拿大目前还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对赖昌星案,我国也没有提出引渡程序,而是启动了非法移民遣返的程序。

  他解释,在引渡条约签订方面,长期以来,中国与欧美国家之间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死刑不引渡条款”,这是一个主要的障碍和困难。但自从我国在2006年与西班牙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开始就已经逐步解决了这个问题。加拿大本来也是无条约不引渡,但是在1999年之后,有一些调整,变得比较灵活。也就是说,请求国可以与加拿大外交部签署引渡的个案协议,根据协议针对特定人员开展引渡合作。

  黄风说,1999年后,中国也没有向加拿大提出引渡的个案协议。“要走这个程序,首先要与加拿大外交部达成个案合作协议,而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再经过司法部和加拿大法院的审查之后,才能最终由司法部长决定。加拿大已经启动了非法移民遣返程序,再提起一个新的程序时间上不太合算。”

  “赖昌星声称回国会遭到迫害,可以说毫无法律根据。这几年加拿大向中国遣返了一批外逃的经济犯罪分子,比如说2008年遣返的邓心志,2009年遣返的崔自立,被遣返回来以后,都没有受到什么迫害、酷刑,而是得到依法审理。这些实例证明了赖昌星的说法是完全不成立的。”黄风说。

  赖昌星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据此前公开报道,赖昌星1999年6月外逃时,此案已立案侦查。此次遣返后,时隔12年,赖昌星案的司法程序将如何启动?

  中国社科院国际刑法学教授林欣表示,赖昌星遣返后肯定应适用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考虑到赖昌星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因此赖昌星案应当在追诉期间内。以前中断的刑事诉讼程序将随着赖昌星的归国重新启动。

  “12年前,对于赖昌星的"立案侦查"程序还没有完毕,他就跑了,现在这中断的程序可以继续了。”林欣还建议,赖昌星案的侦查工作最好由原侦办机关负责,“因为他们材料更全,也更有经验”。

  赖昌星最高可获无期徒刑

  被遣返后,赖昌星将获何种罪名和多长刑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根据厦门特大走私案专案组公布的资料:赖昌星是厦门特大走私案的首犯。1996年到1999年,他所领导的走私集团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价值高达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300亿元,是1949年以来中国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就赖昌星的罪名和刑期,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据目前的情况所知,赖昌星身负两项罪名行贿罪和走私普通物品罪,他肯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曲新久说。

  曲新久告诉记者,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已取消了13个经济犯罪案件的死刑,走私罪7个死刑罪名中有4个也被刚刚废除,其中就包括走私普通物品罪。“无论是行贿罪还是走私普通物品罪,这两项罪名的最高刑都是无期徒刑,因此赖昌星是不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最高就是无期徒刑。”

  国外不是外逃人员的“天堂”

  黄风告诉记者,从赖昌星案件来看,中国和加拿大有进一步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必要性。现在从我们国内的情况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选择那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作为他们主要的外逃目的地。他们一方面是希望到那儿去过比较优越的生活,另一方面也是看重了这些国家的法制比较健全,特别注重对人权的保护,能够更多地利用这样一些法律救济手段来对抗遣返和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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