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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司法如何对待民意
发布时间:2012-01-07 16:14  作者:admin  点击:

 

美国刑事司法如何对待民意
 
□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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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以及刑事司法系统对犯罪的反应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崇尚民主和自由的美国,有关犯罪与刑罚等方面的话题经常见诸媒体报端,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更是经常引起举国热议。在民众高度关注犯罪与刑事司法的背景下,政策制定者在制定刑事司法政策时通常会宣称尊重了民意,法院在量刑时也会宣称考虑了民意。民众对刑事司法的关注也在现实中影响着政策的制定乃至个案的判决。

  那么,究竟什么是民意?如何识别真正的民意?民意与刑事司法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诸如此类的问题有待进行深入的探究。

  民意及其来源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公意”(Opinion publique)的概念,其认为社会契约是个人以公意作为最高指导而形成,因此公意是形成社会契约的前提条件。卢梭所认为的公意是指公共意志,不包括少数人的意志。美国学者所关注的民意(public opinion)与卢梭所称的公意相近,通常是指大部分民众对重要公共问题的态度、感觉或者观点。因此,少数人尤其是特殊利益群体的意志一般不被认为是民意。

  由于民意一般是指民众潜在的内心倾向,因此需要通过舆论表现出来,在社会舆论纷繁芜杂的时代,刑事司法系统如何才能识别真正的民意?美国学界一般认为,刑事司法系统对民意的了解主要来自三个渠道:第一,有关民意的传统观念;第二,民众在选举过程中对已有刑事司法政策的支持度;第三,相关的民意调查结果。上述对民意来源的考察无疑具有很大的启发性,但政策制定者是否准确地把握了真正的民意,这一点仍然值得质疑。

  美国学者朱利安·罗伯茨教授对上述民意来源渠道所特有的风险进行了分析。首先,有关民意的传统观念并不总是正确的。例如传统上认为民众更加倾向于严厉的量刑裁决,但实际上可能并非如此。同时,一些所谓的民意观念也可能具有误导性。例如一些民众之所以认为量刑偏轻,主要是由于民众认为已经判处的刑罚并没有实际上那么严重。其次,民众在选举过程中可能会支持特定的政策,但这种特定环境下的民众意见往往被舆论所左右。竞选过程中的政策主张更多地是出于策略方面的考虑,舆论可能并未真正体现潜在的民意,甚至可能会歪曲甚至掩盖真正的民意。最后一个问题与问卷调查有关。许多问卷调查的问题过于简单,导致被调查者的答案也比较简单。例如,如果民众错误地认为量刑没有实际上那么严重,当其被问及量刑是“偏重、适当或者偏轻”时,就通常会回答“量刑偏轻”。此外,还有一些问卷调查涉及的问题是以暴力犯罪甚至杀人犯等“典型的罪犯原型”为基础,并未涉及包括未成年人罪犯在内的所有罪犯,所以被调查者在回答上述问题时就容易产生以偏概全的问题。鉴于罗伯茨教授的研究揭示出上述问题,刑事司法系统在通过前述渠道探悉民意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慎。

  美国民众对刑事司法尤其是法院的实际看法

  在政府日益关注民意的时代,民意调查机构越来越重视对刑事司法系统相关问题展开多角度的调查,这也促使政策制定者了解民众对犯罪和刑事司法的知识和态度。

  实际上,民众很少考虑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情况,通常只是关注某个环节的处理结果。例如,有学者在美国科罗拉多州展开一项调查,2/3的被调查者认为警方的工作很好或者较好,1/3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官的工作很好或者较好。还有一些调查也得出了类似的结果。民众对警察的认可度明显高于对法官的认可度,原因何在?民众通常认为刑事司法系统的功能在于控制犯罪,但在犯罪率持续攀升的情况下却认为警察的工作成效较为显著,如何理解这样一个悖论?一方面,民众可能认为法院(以及监狱)需要对犯罪的增加承担更多的责任;另一方面,民众可能认为控制犯罪是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刑事司法问题。

  研究表明,美国民众对法院的认可度不高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特定的群体未能得到平等对待,尤其是同罪不同罚问题备受关注。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和德国的调查均发现,许多人认为司法更加偏向于富有的被告人,而量刑不平等已成为一个重大的问题,这种系统性的不平等更多地与法院存在关联。第二,偏向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忽视被害方和社会的利益。民众通常认为,打击犯罪比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更加重要。美国1982年开展的一项全国性调查发现,80%的被调查者认为,大量犯罪未能得到追究,大量被指控的被告人最终未被定罪,许多人都将上述问题归因于刑事司法系统过于关注被告人的权利。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民众对最高法院的支持度仍然很高,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最高法院的可信度远远超过其他政府机构。

  由于美国民众通常将司法视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院在民众心目中丧失了正当性,将会对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美国学者杰弗里·罗森就曾慨叹,如果我们不再尊重法院,那么情况将会怎样?因此,如何积极回应民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提高法院在民众心目中的认可度,已经成为摆在美国司法系统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民众对法院量刑问题的态度

  之所以关注民众与法院对量刑问题的态度,在于该领域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命运的影响最大。基于对自由、财产等权利的切实关注,刑罚的严重程度已经成为民众关注的重点。

  在普通法国家,此前的刑罚制度缺乏任何正式的分级或者结构。在罚当其罪的原则下,对刑罚进行分级成为量刑制度的关键性问题。刑罚分级的理念现已成为所有刑罚制度的基础。如果法官基于刑罚的严重程度按照既定标准量刑,就能实现量刑的均衡。美国持续多年的量刑制度改革就是上述理念的直接产物。但与陪审团认定事实不同,量刑工作通常被视为一项专业的法律工作,民众虽然关注,但却很难直接参与。朱利安·罗伯茨教授也曾指出,在实践中要注意不能将民众对刑罚严重程度的感知当作刑罚的严重程度本身。民意调查所了解到的民众对犯罪严重性的分级观念,不能作为量刑制度的基础。犯罪的严重程度取决于犯罪的危害性和可归责性,这只能立足于犯罪的实际危害而非民众感知的危害,刑罚的严重程度也是如此。

  那么,法院的量刑结果是否低于民众的预期?许多人都认为情况如此,并因此主张量刑不能更加轻缓化。许多学者也认为民众与法官相比,青睐更加严厉的量刑结果。1989年美国开展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表明,84%的被调查者都认为量刑还不够严厉,并且主张刑罚不能更加轻缓化。实际上,民众不仅不满意量刑的结果,也不满意量刑的过程。1979年美国开展的一项问卷调查表明,绝大多数被调查者都反对辩诉交易的做法。

  不过也有研究表明,民众与法官相比并非更加青睐严厉的刑罚,1989年美国的一项调查结果就得出上述结论,该结论与同期的一些问卷调查结果有些不同。实际上,恢复性司法的兴起从侧面表明民众开始接受全新的量刑理念,社区矫正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也得到了民众的拥护。长久以来的一种观点认为,涉及非监禁刑的司法改革可能遭到民众的反对,但如果民众切实了解各种替代性的刑罚措施,支持非监禁刑的人可能会更多。

  民众与法院对刑罚的认识存在差异,在根本上可能源于二者对量刑目的的认识不同。量刑的目的影响着刑罚的性质和严厉程度。可以说,在量刑领域,理论决定着实践。对于民众而言,他们更加熟悉也更加拥护刑罚的威慑理论,而不了解剥夺犯罪能力等理论。人们通常认为,犯罪的严重性与刑罚的严厉性之间存在着对应性的关系,因此人们担心量刑与犯罪不相适应。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严重性与预期的刑罚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罪犯的性格、被害人以及犯罪的后果都将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

  尽管民众的观念与法院的量刑结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但过度强调这种差异也存在着风险。民众可能对某些犯罪主张严厉的刑罚,但对其他犯罪则主张较为轻缓的刑罚。法院实际上也是如此。实践中,对于轻罪,法院更加关注个别性的威慑;对于重罪,法院则更加偏向于剥夺犯罪能力。民众和法院之间在这一点上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异。

  正确看待民意的偏颇

  民众对刑事司法系统的感知往往存在严重的缺陷。例如美国的民众一般认为整个20世纪90年代刑事犯罪的发案率始终处于上升的水平,但实际上该时期严重刑事案件的发案率逐年下降。又如民众通常将严厉的惩罚措施视为减少犯罪的有效手段,严厉打击贩毒主犯和严惩惯犯的法律都是当时政治热潮的产物,但这些缺乏系统的经验性证据的举措不仅未能在减少犯罪方面取得预期成效,而且造成了巨大的司法资源浪费。

  在法院的量刑领域,民众也通常对刑罚制度存在不适当或者不全面的认识,这些不当认识可能导致民众要求刑罚措施更加严厉。但实际上,诸多的民意调查并未向被调查者提供有关惩罚内容或者不同量刑结果对行为影响的信息。如果民众全面地了解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尤其是刑罚制度的设置,他们可能会提出更加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为实现民意与刑事司法间的良性互动,刑事司法系统无疑应当更加积极、主动,一方面要认真倾听民意,善于识别真正的民意;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向民众提供全面的信息,主动引导民众接受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民众的支持,才能真正体现司法的民主,确保司法的正当性。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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