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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中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但是在发生争议后,在适用法律上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有关处理该方面的劳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或是根本就没有规定,那么是否可以适用其他的民事法律呢?比如王某某与用工单位于1993年依法签订了《企业职工岗位合同》。《企业职工岗位合同》中明确了王某某的职务是“挖土机司机”,合同期限为“终身,自合同签定起至退休期止”。在2002年开始至今的三年多时间里,用工单位在有能力安排申请人岗位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却不予安排,导致王某某的工资收入、养老保险金等方面受到很大损失。那么对于单位不予安排王某某工作是否对劳动合同造成违约,劳动法律没有规定。从我国的法律理论上讲,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规定外,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民事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特殊法,因此在适用上特殊法比普通法享有优先权。
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普通法,这也是基本原则,正是基于此,《劳动部关于印发“贯彻<劳动法>的依据和需立法的项目”、“应与<劳动法>配套的立法项目工作计划表”的通知》(劳部发[1994]372号)第十七条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及劳动合同的效力方面规定:本条第一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即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以后实行的法律、法规。现行主要指《民法通则》、《劳动法》、《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同时《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也有相同的规定,其中第十七条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中提到本条第一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因此上说,无论在签定、还是处理劳动合同的纠纷问题时不但要考虑到劳动法规的规定,还要适用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法律法规。它怡然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可争议的。
3、关于有能力安排岗位工作任务却不予安排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等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是用工单位没有作到,致使王某某无法正常的劳动,从而侵害了王某某的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工作的机会却不给王某某劳动的机会,显然是由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出现了问题,对王某某造成了劳动侵权,是一种明显的违约行为。
4、关于本案中王某某的损失请求的法律依据
上面已经提到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劳动合同首先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在劳动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我国民事法律。
上述案件中用工单位的违约行为造成王某某的损失的情形在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无规定,于是依法应当适用我国的民事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一、二节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均适用于本案件。同时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全额赔偿的原则,对于王某某的损失应当全部予以赔偿,包括王某某的工资损失和三险一金等损失;用工单位亦应给付王某某违约补偿金,具体的计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因此我国在劳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时候,是可以根据民事法律进行主张权利,要求赔偿的。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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